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诉讼案件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各种形式的民事和经济争议案子,这其中涵盖了公民个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团体之间因为财产利益和人身互相之间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
其次是关于刑事方面的案子,负责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所有种类的刑事案件;
再次是有关行政事务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处理那些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持有不同意见并据此提起诉讼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
最后是赔偿问题的案件。
当行政赔偿请愿者对于行政部门的某项具体行动是否合法表示强烈质疑,且行政部门最终选择不予赔偿,或者对于约定的确切赔偿金额存在异议,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申请时,该法院会予以受理。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所拥有的权力,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权限审判合乎法律、法令规定且其认为具备第一审的案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也将被其管辖;
第二,监督各个地方法院和专门设立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有权以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核;
第四,对于刑法分则中尚未设定明确条规但确实构成犯罪的情况,在法律体系类推的应用上,拥有具体审核权限;
第五,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等问题具有阐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