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医疗费:
依据医疗事故在被害人身上产生的实际人身伤害的治疗过程中所消耗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并以相关凭据作为支付依据,然而并不涵盖原发性疾病医疗所产生的费用。
在案件处理完成之后,若确实存在继续治疗的必要性,则依照法定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II)误工费:
如果患者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按照其因医疗事故而导致误工时间内的固定入息来进行金额衡量,对于收入水平超出医疗事故发生地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者,按照最高3倍进行计价;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则按照该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进行核算。
(III)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有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判定和计算。
(IV)陪护费:
若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特定专人进行专职护理,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同行业上一年度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V)残疾生活补助费:
鉴于伤残等级的不同,需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水准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且自鉴定明确之日起享有最长赔偿期限为30年;然而针对60岁及以上年龄段人群,最多不能超过15年;而70岁及以上人群,则最多不能超过5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医疗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一)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二)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
(三)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四)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院医疗纠纷不打官司情况下赔偿最多是多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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