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参加公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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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工作时间参与公司活动受伤,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通常包括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完成工作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伤、工作时间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侵害、患职业病、因公派驻外地受伤或失联、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情形。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非工作时间参加公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一、非工作时间参加公司活动受伤算工伤

在工作日期间工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害均不被视为工伤。

通常情况下,员工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方能被确认为工伤:

第一,当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因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当员工在完成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却不幸遭遇了事故引起的伤害;

第三,当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其职业身份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侵害;

第四,当员工罹患职业病

第五,当员工因公派驻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关系而遭受到身体伤害或者因为突发事故失去联系;

第六,员工在往返上班或下班路途中,如果无责地遭遇到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轮运输事故以及火车事故等各种事故带来的损伤;

第七,根据现行法律及条例,凡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工伤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作时间受伤,公司需要负责吗

非工作时间受,公司一般是不需要负责的。但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工作时间参加公司活动受伤算工伤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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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而受伤的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算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因此,员工参加公示年会活动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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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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