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保险公司面临崩溃之境时,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第八十九条明文规定。
当保险公司因为分离、合并等状况而必须解散,亦或是经过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投票表决决定解散,或是该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所提到的解散事项已经明确发生,只待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作出最后审批之后,才能够正式宣布解散。
反之,如果保险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在资产负债表中呈现出明显的清偿能力不足的情况,那么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首肯之后,以及保险公司本身与其债权人均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企业重组、寻求和解,甚至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什么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讼诉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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