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情形下,特别是在车祸方面,赔偿请求与工业意外伤害的赔偿并不适宜同时执行,
然而,这样的决策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1、即若受伤害员工因其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伤,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有权以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已经向该第三方提起了民事诉讼或已经获得了民事赔偿为理由,否决其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或者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如果员工对此决定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进行上诉,要求判定法院不予采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2、另一种情况是,若受伤害员工因其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伤,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已经就此事件展开了工伤认定程序,并且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还未向相关的第三方提起民诉或尚未取得民事赔偿,那么此时,他们如果向法庭寻求帮助,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要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交通事故伤三七责任的,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负责,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伤残补助和工伤残补助能分别补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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