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将剩余的资产按优先级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具体而言,如下步骤可以被遵循:
1)当企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之后,首要任务应当是先行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变价费用以及分配债务人资产所需的费用等,同时还包含了管理人执行职位的费用、报酬以及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
2)这类费用清偿完成之后,紧接着需要处理的便是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尚未全面履行完毕的合约而产生的债务;
b)是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无因管理的影响而产生的相应债务;
c)由债务人不当获得利益所得而产生的债务;
d)为保证债务人能够持续经营而应该支付的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金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相关债务;
e)由于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而产生的相应债务;
f)因债务人的财产造成他人伤害而产生的相关债务。
在所有的优先级支付事项全部落实之后,该公司才能开始对其他的债务进行处置,这个环节同样要严格依照法律规范中所设定的明确的清偿顺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应该首先向破产员工偿还所拖欠的工资及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抚恤金等,再就是欠职工个人账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应对已经计提并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进行偿还;接下来,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偿还。
倘若在这几个层面的还款要求中,我们发现遗留的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还款需求时,则需要依照比例来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私人企业倒闭,应当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私人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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