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再进公司工龄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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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离职后重新加入同一家企业,工龄通常从新入职日开始重新计算,除非单位同意合并之前的工龄。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指整个职业生涯的工作时间,而本企业工龄仅指在某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考虑了在多个单位的连续工作,而本企业工龄仅限于当前公司。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含义相近。
离职后再进公司工龄怎么算

一、离职后再进公司工龄怎么算

首先来介绍一种情况:

一名员工在经历了一段离职或其他原因出现间隔后继续加入同一家企业工作,那么他的工龄将会从他新入职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而之前积累的工龄则不再被计算在内。

当然,如果该单位愿意将其服役期间的工龄合并计算,这样的处理方式同样是合法的。

其次聊一聊关于工龄的定义。

它大致可以划分为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两类。

其中,一般工龄指的是个人在职业生涯中所花费的总体工作时间,而本企业工龄则特指在某一固定公司或机构中连续工作的时间范围。

在构建一般工龄时,应该包含本企业工龄这一部分。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工龄也可以细分为连续工龄与累计连续工龄两种不同类型。

前者主要统计的是劳动者在本企业中的连续工作时光,而后者则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涵盖了个体在前任雇主所累积的工作时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龄包括了连续工龄,但必须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一般工龄都能够算入到连续工龄之中。

最后探讨的问题是,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具体表现在:

连续工龄不仅仅只涵盖了在当前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同时还包括了在前一或前几家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这些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进来。

若是没有适用的合并机会,那么连续工龄便等同于当前企业工龄。

在我国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与企业中的连续工龄以及工作年限其含义和作用几乎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二、离职后再入职的员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吗

不一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点的理解是:

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职后再进公司工龄怎么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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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民事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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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断工龄后,员工工龄将从首次就业起算,退休时按总工龄计发待遇。买断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买断后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相加,即为退休时的总工龄。无论买断后是否全职工作,工龄都将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准。这一政策确保了员工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为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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