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怎么补偿?
若是企业出于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的考虑,决定将总部从现有的城市迁往另一座城市,此时若员工因个人原因而不愿跟随企业迁移新址,除非这家公司跨越了目前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否则企业并不承担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的义务。
换言之,只有当整个公司完全离开了原有的城市,企业才有可能需要给员工发放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那些拥有十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员工来说,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他们有权获得由企业提供的相当于十三个月工资待遇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员工并未犯下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却遭到公司劝辞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依然具备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这些经济赔偿将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服务年限来设定补偿标准,即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就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仍不足一整年,则视同满一年进行计算。
对于六个月以下的雇佣关系,企业应支付职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搬家有没有失业补偿
公司搬家没有失业补偿。只有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后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才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怎么补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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