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阐述如下,以下几种情形有可能致使所交付之订金无法予以归还:
给付订金方未能遵循其应负的合约责任与义务;
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指定的期限之内,将所售房屋转售予第三方;
开发商尚未获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文件;
双方在协商正式合同条款时,未能达成共识,且此问题并非源于认购意向书的相关内容;
认购意向书中对于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表述模糊不清。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有可能使得所交付之订金得以退还:
收取订金的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
开发商存在夸大宣传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
开发商并未持有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销售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房定金如何退
定金的退还是有条件的。
因给付定金的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收受定金的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定金如何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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