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瑕疵还生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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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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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法律,有效合同即使有轻微瑕疵,也通常有效。合同有效需满足三要素: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道德。轻微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可协商修正。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合同可消除瑕疵影响。
合同有瑕疵还生效吗

一、合同有瑕疵还生效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便含有轻微瑕疵,通常亦应视为仍具有效性。

具体而言,合同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三个基本要素:

其一为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等。

尽管有时合同可能会出现些微不足道的瑕疵,但倘若未涉及上述关键因素,则该合同通常仍将被认定为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若合同中所含瑕疵可经由双方共同协商予以修正或完善,例如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对原合同进行修改,那么此类瑕疵便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有瑕疵是不是生效的

合同有小瑕疵,也是可以生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有瑕疵还生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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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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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者的责任主体
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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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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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产品瑕疵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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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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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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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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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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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出资瑕疵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的该规定消除了学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其实,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的是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观,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与对价,而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方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试想,承诺出资一个亿而实际出资一百万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和风险承担如何与实际出资一个亿的股东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决权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对于知情权,由于目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其行使的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因此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司法解释(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换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在股东会作出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权利的决议时,如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小股东,则决议一般会顺畅做出;但如果瑕疵出资股东是大股东,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在章程中没有就关联事项表决回避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有效决议的,从而使这一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空文。如此看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必要以高度的预见性,对公司章程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明确瑕疵股东权利受限的详细规定。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产品瑕疵的意思产品有瑕疵消费者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产品瑕疵的意思产品有瑕疵消费者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有瑕疵,俗称是指产品存在毛病。例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洗澡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等,都属于产品缺陷。一般情况下,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相关法律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瑕疵履行的内容是什么,瑕疵履行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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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如何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如何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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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产品瑕疵产品有瑕疵消费者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产品瑕疵产品有瑕疵消费者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有瑕疵,俗称是指产品存在毛病。例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洗澡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等,都属于产品缺陷。一般情况下,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相关法律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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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如何界定,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
[律师回复] 一、瑕疵证据如何界定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玉上的赤色斑点,即指玉的疵病,亦比喻事物的缺点、毛病或人的过失;疵,一般指小毛病,亦比喻人的缺点和过失。瑕疵二字合在一起,喻指过失或微小的缺点。用于修饰证据,意指该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因不合于证据法的规定而存在一定缺陷,也可称之为一种“问题”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二.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为周围人所目睹、感知。这些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痕迹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工作人员正是借助于这些犯罪后遗留下来的痕迹、物品和印象,通过对它们的认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的。因此,一切主观想象、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畴。瑕疵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条件联系。无论它们之间是何种联系,都不能脱离案件事实。
产品瑕疵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瑕疵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该法中的产品责任仅限产品缺陷责任,该法将产品缺陷责任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则是指产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范畴。故而从内容上说,两者责任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
2、两者的责任主体
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服务的提供者。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
(5)广告经营者。
(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
(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产品瑕疵责任主体:
(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2)服务的提供者。
(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因产品致损的第三人。而由于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包括消费者或者说是产品的购买者。
4、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特殊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5、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6、两者的诉讼管辖不同
诉讼管辖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管辖范畴。因此产品缺陷责任案件与产品瑕疵责任案件的诉讼管辖也完全不同:前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后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适用到具体案件时,要依据当事人诉求的不同而具体确定不同的管辖。
7、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产品瑕疵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如何理解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什么是出资瑕疵?
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
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司法解释
(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
(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司法解释
(三)的该规定消除了学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
其实,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的是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观,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与对价,而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方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试想,承诺出资一个亿而实际出资一百万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和风险承担如何与实际出资一个亿的股东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决权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对于知情权,由于目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其行使的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因此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
司法解释
(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换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在股东会作出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权利的决议时,如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小股东,则决议一般会顺畅做出;但如果瑕疵出资股东是大股东,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在章程中没有就关联事项表决回避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有效决议的,从而使这一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空文。如此看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必要以高度的预见性,对公司章程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明确瑕疵股东权利受限的详细规定。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
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
(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
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对于以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如果交付了实物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股东而言,在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即可自交付实物使用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对于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股东而言,其股东权利只能自交付实物之日起开始享受,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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