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离职有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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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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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以下情况离岗,有权获经济赔偿:雇主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工资未全额支付或低于约定;劳务合同到期,雇主续签时降低劳动条件。这些情况均使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什么情况离职有补偿金

一、什么情况离职有补偿金

当劳动者出于以下几种情况离开其所在的工作岗位时,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首先,如果是因为雇佣方未能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条件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其次,如果对方未能全额支付工资或者即使已经支付仍然低于约定金额;

再次,如果劳动者在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即将到期之时,发现雇佣方在续签合同时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情况离婚不用冷静期

“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离职有补偿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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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事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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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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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员工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另外,提醒如果员工有人事档案在公司的,要办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单位愿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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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7年,全国国有企业(未作统计)分流及下岗职工总数为1274.2万人,占期初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2%。其中,分流职工为639.8万人,占50.2%,下岗职工为634.3万人,占49.8%。
(二)在全部分流职工639.8万人中: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为410.9万人,占分流职工总数的64.2%。其中自办经济实体108.3万人,占26.4%;劳务输出44.1万人,占10.7%;离岗退养132.5万人,占32.2%;其他125.9万人,占30.7%;社会分流职工为229.0万人,占分流职工总数的35.8%。其中到其他单位37.3万人,占16.3%;自谋职业117.9万人,占51.5%;提前退休35.0万人,占15.3%;其他38.8万人,占16.9%。
(三)在全部下岗职工634.3万人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71.5万人,占11.3%;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562.8万人,占88.7%,其中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为309.5万人,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的55.0%。
(四)1997年全年共安置下岗职工324.8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2%。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为71.5万人,占20.0%,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但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为253.3万人,占78.0%。1997年共有433.5万分流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分流职工总数的67.8%。其中,企业自办经济实体的为108.3万人,占25.0%,劳务输出44.1万人,占10.2%,到其他单位37.3万人,占8.6%,自谋职业117.9万人,占27.2%,其他125.9万人,占29.0%。
(五)在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工业企业有409.1万人,占64.5%。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为224.7万人,占国有工业企业下岗职工人数54.9%。直属企业下岗职工为74.0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的11.7%。通过上述统计结果,我们得出以下概念: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总数中,分流与下岗各占1/2;分流职工总数中,企业内部分流占2/3(其中离岗退养占1/3),社会分流占1/3(其中1/2是自谋职业,1/6为提前退休);下岗职工中,工业企业约占2/3;工业企业中大中型工业企业占1/2;目前大部分下岗职工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有1/2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这次调查所用的有关指标定义是:分流职工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职工。企业分流职工通过各种内部渠道,工作或生活得到企业安排,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和其他人员。社会分流职工通过各种方式在企业外部得到分流安置,并与原企业中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提前退休和其他人员。下岗职工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且没有得到安置和实现再就业,又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安置人员下岗职工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领到基本生活费,生活得到安置的人员。再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包括企业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就业以及以各种方式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所附“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略《中国劳动》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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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离职经济补偿金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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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属于部门主管以上岗位,可能需高层领导批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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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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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为用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必须是单位固定电话)等,单位名称与所盖章名称完全一致。
2、乙方为毕业生信息,必须完全填写清楚。
3、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必须完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填写。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合同期限的签订:比如: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28日。
4、将工作地点中第三条中空缺处的具体工作岗位填写清楚。
5、将工作实践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处和第一条填写清楚。
6、劳动报酬第
10、1
1、13条处的工资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比如东营市为760元月。
7、如有其他待遇或约定请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处填写清楚。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8、违法合同责任条款处,如有其他约定请在第四十五条空白处填写,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9、在下方甲方签字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只能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无效),毕业生本人签名,填写签订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须用黑笔填写,可上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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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单位必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正规单位,网吧、小商店、餐馆、小超市等单位一律无效。所盖章必须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余公章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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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系必须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合同按照学号大小的顺序排列,且所有信息必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或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录入并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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