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失一倍几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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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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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产品质量缺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修理、替换或退货的责任,并有权要求高达十倍的赔偿。若产品性能未达预期且未提前告知、产品标准与实际不符或质量状况未能清晰展示,销售方应全额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损失一倍几赔偿

一、产品质量损失一倍几赔偿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获得高达十倍的赔偿金

当产品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销售方均需承担起修理、替换或退货的责任;

若因此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销售方亦应全额赔偿:

(一)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能达到其应有的性能水平,且销售方并未提前进行充分说明;

(二)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与实际不符;

(三)产品的质量状况无法通过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清晰展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质量损害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缺陷如果造成消费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伤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产品质量损失一倍几赔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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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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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我们部门制造了一个产品 ,因为我个人的原因造成了损失,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产品质量造成损失起诉状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起 事起诉 状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 元(截止2013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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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15年7月11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15年7月11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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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哪些,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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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有问题几倍赔偿
如果属欺诈可以请求双倍赔偿。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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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质量损害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损害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食品质量问题可以十倍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面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当然更倾向于“十倍赔偿”。但什么情况下才适合“十倍赔偿”呢
1、性质不同赔偿标准不同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求的赔偿适用于哪部法律,要看消费者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最低500元的赔偿。如果商家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则不适用于“新消法”第55条。另外,从商家的销售行为来看,商家自身也无法判断水果内部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故意欺骗行为,所以不适用“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同时也不适用于“食安法”的“十倍赔偿”的规定。
2、食品有质量问题可十倍赔偿外表看起来光鲜亮丽的果篮打开后,隐藏在里面的水果有些已经腐烂。这是商家的无意行为,还是故意行为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是否有权要求“十倍赔偿”商家自称“进货时就是这样”的辩解是否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辩解显得很“苍白无力”。商家在进货时有验货的责任,而且根据“新消法”举证倒置的规定,商家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如果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安法”规定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但“十倍赔偿”的标准并非整个水果篮的售价的十倍,而是指腐烂水果价值的十倍。
3、如何界定“三倍”还是“十倍”一种标价58元的食品出现问题,在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按“新消法”的三倍最低500元赔偿标准,消费者只能获得500元赔偿。但是如果按“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580元的赔偿。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呢“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新消法”属于普通法,“食安法”属于特殊法。在同一件案子中,没特别规定可采用普通法。但如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食安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
产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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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造成的间接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制造商或供应商对因其产品质量引发的间接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产品瑕疵致人损害时,厂商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损失、残疾相关费用(如生活辅助器具、生活补助、残疾赔偿金及生活照料费用)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若造成财产损失,应恢复原状或等值补偿。重大损失亦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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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想问一下朋友们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要如何赔偿?如果有朋友们可以给我说一下可以吗?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吗这个问题吧: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那么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例外(《侵权法》
(3)销售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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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损失谁负责
房产品质问题应先寻求开发商协助,开发商负最终责任并需补偿购房者。若不满开发商解决方案,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评估或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全面鉴定作为民事赔偿证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可依据法律规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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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我老公买了一个剃须刀,拆开后发现已经坏了,所以我问一下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倍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倍数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何为“严重后果”,解释并未言明。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且每个人的表现各不相同。该笼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审判工作中把握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界限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了抑制滥诉的发动,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达到以下界限的可以界定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1 缺陷产品直接致人死亡,重伤的。此处所指的重伤,可以比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A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B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的;C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 缺陷产品侵权间接致人死亡,重伤的,即缺陷产品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发作而死亡,受重伤。如某甲因购买的电视机爆炸,将其视为珍宝的其亡妻留下的像册毁坏,某甲因此终日抑郁,陷入极端痛苦之中,不久后引发心脏病发作而死;或某甲因心灵上的痛苦而精神恍惚,外出途中被汽车撞死或成重伤。虽然甲的死,伤并非缺陷产品直接侵权所致,但“我国理论和司法实务多承认偶然的因果关系也是因果关系。 3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既然是特定纪念物品就不能从财产价值(金钱价值)的大小方面来衡量其毁损灭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就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从一般社会伦理道德,一般人的精神心理状态去考察该纪念物品与受害人的关联程度,也要从从受害人特定的家庭环境,人生经历,精神心理状态去考察,只有两相结合才能防止滥诉,又避免对受害人保护的不周。 4 在缺陷产品致人死亡的同时又使该人所有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灭失毁损中,自然人死后其继承人(《解释》第7条所规定之近亲属)能否以产品质量侵权致人死亡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同时提出因该物品灭失或毁损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特殊的人身专属性质。之所以“特定”是针对于特定人具有重大之精神利益而不具有普遍性,虽然其作为财产权可以因继承而由其继承人拥有,但其特定人身属性的象征价值并不随之转移,而是专属其“原所有人”,随着“原所有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该继承人只能以缺陷产品外的他人财产受损害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因被继承人死亡给他造成精神损害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藉此提出因特定纪念物品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 5 缺陷产品侵害其他财产权的索赔权问题。 《解释》第4条仅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毁损,其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范围未免过于狭窄。既然法治的精神就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与充分保障,那么只要缺陷产品侵犯他人财产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就应予以精神赔偿。比如,某丁长期在外打工,倾其多年积蓄购买了家具,家电等物品准备结婚之用,但是因彩电存在瑕疵,爆炸起火将其购买的所有结婚物品付之一炬,其未婚妻遂取消婚约,丁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开患上严重精神病,或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达一定时间。(该一定时间,应以确给受害人造成重大影响为界)当然,此处的他人财产要根据受害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生活条件确属于具有重大财产价值者,与受害人的生活工作有密切关联,且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达“严重界限”,即上文所述 “对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缺陷产品侵害其他重大财产权,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也应当可以藉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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