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连续性的盗窃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多次盗窃”的情形。
首先,从概念层面来阐述这个问题,所谓的“多次盗窃”,是指盗窃行为发生次数超过三次,这是对多次盗窃行为的一种概括和总结,然而,并不是每一次的盗窃行为都必须要达到既遂的状态才能够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三条规定可以得知,判断在同一犯罪意图支配下连续进行的多次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一次犯罪的关键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实施盗窃的时间上需要保持连续性;
第二,在盗窃的地点上需要保持相对的同一性;
第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保持相对的一次性。
因此,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一次犯罪。
否则,就应该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连续盗窃属于多次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连续盗窃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
首先,从定义上来讲,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是多次盗窃行为的集合,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可知,认定在同一犯意下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一次犯罪的关键在于:
第一是实施盗窃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第二是盗窃的空间上具有相对同一性;
第三是所产生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对一次性。
因此当时间、空间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三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一次犯罪。
反之,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续盗窃属于多次盗窃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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