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包含多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无法预知且难以避免的突发状况;
(二)若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并且他们在此阶段内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代理权;
(四)当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所控制时;
(五)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各种阻碍因素。
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
(三)同意履行义务(即承诺愿意履行某项义务)。
这些情况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们都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
诉讼时效的设立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消除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不稳定性,因此,诉讼时效的进行需要满足权利人未行使权利这一前提条件。
然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重新明确,那么诉讼时效便不再具有继续计算的必要性,理应予以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说来,因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中断诉讼时效的,应自诉讼终结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自执行程序完毕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自调处失败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自要求或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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