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包含多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无法预知且难以避免的突发状况;
(二)若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并且他们在此阶段内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代理权;
(四)当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所控制时;
(五)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各种阻碍因素。
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
(三)同意履行义务(即承诺愿意履行某项义务)。
这些情况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们都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
诉讼时效的设立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消除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不稳定性,因此,诉讼时效的进行需要满足权利人未行使权利这一前提条件。
然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重新明确,那么诉讼时效便不再具有继续计算的必要性,理应予以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什么
在诉讼时效出现中断情形之时,已过的诉讼时效将被统统宣告失效,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将随之全面启动。
通常情况下,因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断诉讼时效的,应当自讼争终结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判裁决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新的时效期间;
当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则应从执行程序完成之日起再次开始计量时效期间;
如果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提交了权益保护申请,且调停过程未能达成完美协议的,则应从调停失败那日算起重新启动时效期间的衡量;
若能够顺利达成调和协议,然而义务人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其义务,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亦将自这一期限届满那天起,重头开始计算。
若是由于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那么自要求或同意的意思明确表达出来并传递到对方那里的那一刻起,就空间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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