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所谓恶性竞争,系指相关企业或者个体针对市场中的竞争者实施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竞争策略,其意图在于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实现市场垄断之目的。
在实践中,典型的恶性竞争行为包括不实广告宣传、剽窃侵权、恶意价格战等。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恶性竞争行为已然明令禁止,并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对于某项具体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恶性竞争,则需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量,如行为的动机、方式、手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进行与正当商业竞争原则相违反的商业行为,排斥、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八十一条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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