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糖尿病,可以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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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配偶患糖尿病导致健康严重恶化,自然人可选择离婚。可通过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协商离婚,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于无法就离婚、财产、债务和子女抚养等达成共识的夫妻,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判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有糖尿病,可以离婚吗

一、夫妻一方有糖尿病,可以离婚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配偶因患上糖尿病导致健康状况出现严重恶化,自然人有权选择以此作为理由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

为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签署书面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协商离婚,也可采取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途径,借助于法律手段来达到离婚之目的。

在此过程中,诉讼离婚即是指当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无法达成共识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通过调解或审判程序解决争议并最终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一方有债务可以争夺子女抚养权

夫妻一方有债务可以争夺子女抚养权。法律没有规定负债的一方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负债的一方抚养条件优于对方的,则也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不过如果负债的一方个人债务过重的,对抚养子女能力有影响的,则法院可能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有糖尿病,可以离婚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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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1)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
(2)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
(3)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7)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8)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并患有上述指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扩展资料申请哈尔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程序:
1、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持相关医疗资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行动不便的危重患病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门服务。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初审认定合格后,并通过体检,提交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批。
3、经审批后取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
4、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取得《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后,自下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5、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须持《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看病购药。不准利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支付与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无关的治疗及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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