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拟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具备完整齐全的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足以证明原告诉求之证据。
若当事人欲授权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则需同时提供书面委托代理手续及代理人相应的法定代理权限证明文件。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起诉状正本原件一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需求,提供相同数量的起诉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民事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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