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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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手段,指执法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暂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的人身自由。适用情形包括准备、实施犯罪后被发觉,被指认为犯罪,身边有犯罪证据,试图自杀、逃跑或销毁证据,无法提供身份信息,以及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等。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什么

一、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拘留指代的是执法机构根据特定条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可疑人员暂时冻结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这也常被称为刑事拘留

该拘留所针对的对象包括:

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罪犯的;

在个人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或者正在逃亡的;

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留案底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最终经过侦查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留下案底;反之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则会留下案底。所谓案底也就是犯罪记录,所以只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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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取保候审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修订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以及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审查通知并告知理由的义务。

二,在逮捕中,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后,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上述规定都是对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细化。

三,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只有在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在法定情形下公检法机关变更、撤销和解除强制措施的义务,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等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一些违法行为有申诉或者控告的救济权。明确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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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等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并规定了有关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及时处理以及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再申诉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等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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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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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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