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拘留指代的是执法机构根据特定条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可疑人员暂时冻结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这也常被称为刑事拘留。
该拘留所针对的对象包括:
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罪犯的;
在个人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或者正在逃亡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留案底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最终经过侦查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留下案底;反之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则会留下案底。所谓案底也就是犯罪记录,所以只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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