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五年后主张项目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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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五年后,职工仍可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按规定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意味着,即使事故赔偿已超过五年,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仍可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确保其生活质量得到保障。
交通事故赔偿五年后主张项目

一、交通事故赔偿五年后主张项目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获得相关赔偿后,职工依然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已经经过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机构评残确认为伤残等级,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每月拨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以下主体:

一、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

二、如果车辆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存在以下情况的,车辆所有人也是赔偿主体:

(一)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二)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则被挂靠人也是赔偿主体。

四、如果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转让也是赔偿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五年后主张项目”,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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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是做工程项目的,性格练的非常好,工资也比较高,家里由于他,情况越来越好,后来他签了一个项目,但是由于天气原因,期限延后了,同时出现利息和违约金,工程款中利息违约金同时主张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工程建设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占相当比例的体量并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十分常见,承包方往往要求同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由此产生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以及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目前司法、仲裁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拟对此问题予以分析,试图提供对解决此类纠纷有参考价值的粗浅意见。
一、两种争议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择一主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之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任选其一。而利息实质上就是承包方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而遭受的损失,不论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利息(或曰罚息),利息的支付均是对损失的赔偿,因此不能与违约金重复计算。从责任性质来说,欠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利息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亦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二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也不能同时承担,故人民法院只能择一支持。从立法目的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是以补偿性为主的,如果允许承包方同时主张二者,那么在其被欠款项的利息已经得到偿付的情况下,再支持违约金则不符合这一立法目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当事人可同时主张。理由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无不能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禁止性规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约定了一种具体的违约责任计算方法,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干涉。同时,违约金和利息的性质是不同的,利息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并不冲突,因此可以同时支持。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实际上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因为按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逾期利息已经能够弥补承包人的损失,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故其仍可以获得违约金。
上述两种观点截然相反,造成司法、仲裁中同类纠纷的裁判大相径庭,不利于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要解决该问题,需要分析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的法律属性,并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二、观点分析与法律适用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②。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其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也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但学者会更深入地研究违约金何种情况下具有补偿性、何种情况下具有惩罚性,哪些是补偿性违约金、哪些是惩罚性违约金,在分析某一法条或案例时,习惯于先对所涉违约金定性,再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和应否支持。依某些观点,《合同法》第114条全部是关于赔偿性违约金的③,其中甚至找不到惩罚性违约金,这是不妥的。笔者认为,对违约金不能简单地采用二分法,将其割裂为两个阵营,这会导致当我们认定某一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时,则排除了它的惩罚性,这不符合立法目、也不利于审判实践。事实上,法官们的审判思维和切入点更倾向于解决个案并实现公平,倾向于先审查所涉违约金的合法性,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违约金的合理性,最后做出裁判,法律的适用则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法条只是他们的工具而非研究对象,其思路和角度与学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解决该类纠纷时,不应过分纠结于某一违约金到底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而应认为这两种属性可以并存其中,法律并不禁止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或随时表现出惩罚性,在没有思维限制的情况下专注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事实上,几乎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清楚地知道其约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甚至在诉讼中也分不清楚,我们只需要关注在法律框架内应否支持其主张,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即可。因此,笔者认为对违约金本身性质的理解和争议并不影响此类纠纷的解决,我们更应辨析的是所欠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按照传统民法,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基于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产生。如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给付迟延利息。在实务中,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一般发生在工程结算后,此时承包方的施工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款项金额已经确定,发包方的欠款行为已经使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其应向承包方支付迟延利息。比照国外相关立法,国际通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第60.10规定“如业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付款,则业主应以投标书附录内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利息”、《德国民法典》第641(2)条规定“对以金钱确定报酬的,如果不允许延期支付报酬,定作人应自验收之日起支付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④,多数国外立法并不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划为两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也支持这一点),由此也可得出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时应当向承包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的结论,利息是随附于本金而存在的。另一方面,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也可以看出,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仅是利率标准。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欠款利息属于违约金,依据是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但该批复所确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比《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欠款利息标准高,而司法解释显然没有必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设立一个更低的违约金标准。与之相对的是,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注意利息和利息损失的区别),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计算标准为逾期罚息利率,与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相呼应,也同样高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欠款利息标准。所以,认为工程欠款的利息属于违约金的观点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特别要提及的是,前述FIDIC第60.10中还有“本条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该条规定的是业主的违约责任)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综上,工程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只要存在欠款,就产生利息,其本质是法定孳息,并非违约金。
三、结论
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并用,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当事人可同时主张。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在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同时支付利息是其法定义务,而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利息互不干扰。而对承包方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则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判: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约定了利息,承包方均无权主张违约金,对于欠款利息的主张,则应予支持,并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利息金额。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同时约定了利息,承包方均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约金数额,发包方如认为过高,有权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此时应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处理。笔者的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共鸣,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对承包方同时主张工程欠款违约金和利息作了支持和限制,用以指导该地区审判,尽管该解答不具有全国范围的适用效力,但仍可作为此类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重要参考。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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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手上的项目终止了,我想知道,项目合同终止的时间,是自己主动终止还是等对方终止。
[律师回复]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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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等级医疗事故能够主张的赔偿项目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相关等级医疗事故能够主张的赔偿项目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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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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