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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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机构的聘请与指派流程如下:先审查鉴定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再查验送检材料和技术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并记录活动,最后出具权威鉴定文书。需明确告知委托人可能导致检材损耗的项目,必要时需其出具处理授权书。所需材料包括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样本及检材等,以及病历等文件。
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的鉴定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严谨的操作步骤:

首先是对鉴定工作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是对送检的各类材料以及客体进行细致查验,同时审查与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三步,我们会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来制订详细的鉴定实施方案;

紧接着,我们要对整个鉴定活动进行详尽无遗的记录;

最后,我们将出具权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文书。

对于可能导致检材损耗的鉴定项目,我们有责任向委托人明确说明这一情况,并在必要时,要求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在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通常包括:

鉴定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鉴定所必需的样本及检材等;

此外,还需提供鉴定委托书以及病历,其中病历包括伤者受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鉴定聘请和指派流程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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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检验
1、一般特征:如果指纹类型不同,即无须对该指纹作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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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检材指纹和样本指纹用拍照方法或电脑扫描方法取得同倍放大的指纹
4、在两者相同部位找出几个明显可靠的特征作为几点,逐渐向周围扩展,观察是否有相互符合或差异的特征
5、对每个特征,必须从形态、大小、方向、角度,以及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仔细比较,对相互符合或互有差异的特征应当按顺时针方向分别一一编号
(3)初步检验结果
1、指纹类型相同,细节特征也相同,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认定同一
2、指纹类型相同,但细节特征明显不相同——否定统一
3、指纹类型相同,细节特征也有不少相同,但同时又有明显差异——对差异点进行评断
(4)差异点的评断
1、本质差异:不可能用客观原因加以解释,可以否定同一
2、非本质差异:不影响认定同一,但必须作出科学的解释
3、手指作用力特殊
4、指纹所在表面特殊
5、指头上所附物质特殊
6、作案后手指皮肤发生变化形成新特征
7、现场指纹经过显现处理形成了假特征
8、必要时可以模拟现场指纹形成的条件,进行实验
(5)符合点的评断:不仅和特征数量有关,而且和特征的质量有关。
必须具有唯一性,即不可能在任何其他人指纹上出现。一般来说,八个特征符合点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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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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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检验
一般特征:如果指纹类型不同,即无须对该指纹作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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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步检验结果
指纹类型相同,细节特征也相同,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认定同一
指纹类型相同,但细节特征明显不相同——否定统一
指纹类型相同,细节特征也有不少相同,但同时又有明显差异——对差异点进行评断

4)差异点的评断
本质差异:不可能用客观原因加以解释,可以否定同一
非本质差异:不影响认定同一,但必须作出科学的解释
手指作用力特殊
指纹所在表面特殊
指头上所附物质特殊
作案后手指皮肤发生变化形成新特征
现场指纹经过显现处理形成了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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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点的评断:不仅和特征数量有关,而且和特征的质量有关。
必须具有唯一性,即不可能在任何其他人指纹上出现。一般来说,八个特征符合点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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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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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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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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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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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流程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特别流程指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一,特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

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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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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