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具体是怎么实现的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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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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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包括四个环节: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出资金监管服务请求;买方向地产直营连锁店铺支付全款至资金监管账户,签署《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地产机构协助办理税费缴纳和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成后,银行按指令将购房款划转至相应账户。
二手房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具体是怎么实现的

一、二手房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具体是怎么实现的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包含了以下四个重要环节,依次如下所述:

首先,买卖双方需签订详尽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请求;

其次,买方向该地区的地产直营连锁店铺支付规定金额的交易全款,相关款项将直接流入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进行严格监管。

与此同时,买卖双方还需要签署一份名为《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的法律文件;

第三步,房地产交易市场及地产机构将为买卖双方提供全面的税费缴纳以及过户手续办理服务;

最后,待所有过户手续顺利完成之后,依据买卖双方的授权,银行将会按照既定指令将购房款划转至相应账户。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当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如何处理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没有针对违约进行相关约定的,卖方也可以单独向买方主张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具体是怎么实现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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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具体是怎么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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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3、买方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4、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二手房全款支付,资金监管的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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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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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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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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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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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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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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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银行监管程序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过户银行监管程序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市房地局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便民利民)为了规避风险,切实保障二手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房地局针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特点,借鉴了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展的比较成熟的几个城市的经验,并于2006年4月启动了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按照自愿和不收取服务费的原则为买卖二手房的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欺诈或一方不履约造成的交易纠纷,有利于二级市场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二、什么是资金托管呢(概念)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将交易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进行托管(这个账户一般是以银行名义开立的)。该账户用于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银行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收手续费。
三、二手房交易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特点二手房交易资金如何保证安全,一直是买卖双方极为关注的问题。由于登记机关在审核二手房交易登记过程中常因司法查封、拆迁冻结、登记手续不全等原因通知当事人补件或不予办理登记,造成买卖双方因交易中止、退款等引起矛盾和纠纷。而有些运作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在挂牌出卖、交易洽谈、合同签订、申报登记、领取权证过程中,欺瞒买卖双方、暗箱操作,既收取买卖双方的佣金,又牟取房屋差价,严重侵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二手房资金托管的具体办理(简捷明了)只需要买卖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测绘报告、身份证、银联卡到市房地局交易办证大厅22号窗口即可办理。
五、二手房资金托管的具体流程(快捷高效)
1、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可自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手续,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2、存入托管资金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可自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手续,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账户。
3、办理产权过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资金托管凭证》后,凭《资金托管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凭《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及《过户单》,填写《太原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办理托管资金取款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六、买卖双方交易出现问题时(安全退出)如果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契约》,同时凭《契约》、《托管凭证》、身份证,填写《太原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买方即可办理托管资金取款手续。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为交易双方搭建了信用桥梁,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房人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后,经登记机关审核,该房产交易不能核准登记或买卖双方申请撤回登记的,买房人可以凭有关凭证支取托管资金,确保安全退出。
七、二手房资金交易方式市民买卖二手房,最好到位于房管局2楼交易大厅的“资金代管窗口”,办理资金代管,以防范资金风险。如果是不需要中介介入的交易业务,可以签署一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选择资金的自行交割。
八、二手房资金托管费用:(完全免费)资金托管不收任何费用,托管期间资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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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如何实行监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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