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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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质疑行为,相关供应商作为被挑战方应参与受质疑的项目采购活动。任何具有合法资格并已获取有效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权对这些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还有权选择授权代理人来负责质疑和投诉等流程事宜。这确保了质疑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一、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对于质疑行为,被挑战方应为参与受质疑项目采购活动过程的相关供应商。

凡是具备合法资格获取有效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权对该等文件提出质疑。

同时,供应商亦可选择授权代理人实施质疑和投诉等流程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怎样处理

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一般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处理,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金额的,可依据合同约定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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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
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鉴于上述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操纵经营业绩显得更加容易。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各取所需的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如有利于提前确认利润以粉饰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则”。那么,应该如何公允、合理的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呢?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商品房才能被客户接受。在此情况下,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构成退房的依据。从而真正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其次是要合理理解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述房屋开发的成本滞后特征,决定了“房屋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实务中并不容易作到。因此,成本计量除了使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外,还会大量使用估计数据。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成本,可以从公司会计记录中取得。而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则需要预估。这些估计数据来源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预算等。在合理预估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的情形下,可以视为“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
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
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理预估。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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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
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鉴于上述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操纵经营业绩显得更加容易。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各取所需的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如有利于提前确认利润以粉饰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则”。那么,应该如何公允、合理的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呢?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商品房才能被客户接受。在此情况下,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构成退房的依据。从而真正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其次是要合理理解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述房屋开发的成本滞后特征,决定了“房屋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实务中并不容易作到。因此,成本计量除了使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外,还会大量使用估计数据。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成本,可以从公司会计记录中取得。而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则需要预估。这些估计数据来源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预算等。在合理预估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的情形下,可以视为“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
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
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理预估。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与发票确认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想了解一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
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鉴于上述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操纵经营业绩显得更加容易。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各取所需的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如有利于提前确认利润以粉饰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则”。那么,应该如何公允、合理的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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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要合理理解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述房屋开发的成本滞后特征,决定了“房屋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实务中并不容易作到。因此,成本计量除了使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外,还会大量使用估计数据。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成本,可以从公司会计记录中取得。而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则需要预估。这些估计数据来源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预算等。在合理预估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的情形下,可以视为“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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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什么是股权确认登记?
企业中股权确认登记的意思是: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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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收入确认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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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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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①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2、《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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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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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造合同与建造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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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B.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相关的合同费用。
C.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3)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D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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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不同之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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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业的财务问题:怎么确认收入,还有合同毛利
[律师回复]   财政部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推广执行。建议贵公司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纳入到会计核算中,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设置“工程结算”科目  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2)设置“工程施工”科目  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本科目下设“合同毛利”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确认的合同毛利。  

3)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工程结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的抵消科目。如果“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的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一项流动资产,反之列为流动负债。这样,“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工程未完工时一直保留在账上,就可以提供从开工到现在的累计发生数据:“工程结算”也可以提供累计开出结算单办理了结算的金额。这种核算方法,能提供更充分、更全面的施工企业会计信息。  在收入的核算方面,更好地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能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有它的适用前提:要求贵单位有完善的内部成本预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依据,以便准确计算各工程项目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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