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能不能用法院判决的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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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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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因为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如有工伤待遇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如劳动局拒绝认定工伤,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对方。
工伤保险能不能用法院判决的

一、工伤保险能不能用法院判决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通常无法直接将某种情况判定为工伤

这主要是因为工伤的确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做出的那一刻开始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在享受工伤福利待遇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应优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局拒绝认定某项工作为工伤时,当事人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维权,或者选择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对方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保险能赔付是什么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保险能不能用法院判决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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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解决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解决风险防控问题解答如下, 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蕴含其中,依法规避不容忽视。笔者以为,企业应主要着手于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歧视问题招聘
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在面试时,应尽可能地避免有就业歧视之嫌,以免出现上述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就被无奈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
(二)取消录用通知的问题
(三)应对求职欺诈的问题
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一,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该劳动者与任何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并让其保证愿为此承担不实的责任。

二,学历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企业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此类欺诈行为即可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依法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才有权对此予以确认,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以及欺诈求职者离职后所造成的损失也将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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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内容上应增补、细化一些条款或另行签订单独协议,具体包括这样一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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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每当劳动者在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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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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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诈骗中数罪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刑法》第198条第2款解释
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爆炸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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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争议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养老保险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交通事故保险解决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保险解决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
1、向保险公司报案。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方不仅要向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问题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己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作出估价。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损失估计达成一致,就进行下一步流程。
4、提交索赔材料。权利虽然被赋予了,但是如果自己不懂得主张的话,那权利很可能就是白费的。所以,当确定了损失以后,被保险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通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要提交如保险单、索赔申请等与该起事故有关的单证材料,方便保险公司核实。
5、赔款的计算和审核。保险公司审核了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材料以后,如果真实可靠,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确定具体的赔偿款数额。
6、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作出了赔偿决定后,就可以通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7、协助追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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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工伤保险也是可以做工伤鉴定的。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的鉴定以及后续赔偿问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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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现实中要是一个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了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此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要是你还想了解危险驾驶罪处罚方面的知识,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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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状态,也就不存在危险驾驶罪的未遂认定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 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 从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甚至是最高人民进行一审的审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 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是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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