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方面,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但依照其开展代理活动并在事后,相对方合理地认知到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所为之代理行为仍然具备效力。
所谓“无代理权”涵盖了行为人未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失效等情形。
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应究竟如何?
1.满足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此类代理行为视为合法有效,能产生与法定有权代理同等的法律影响效果。
此时,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可在承担责任完毕后,向实际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人进行追讨补偿。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及表见代理的议题上,被代理人不得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然而相对人则享有对表见代理及狭义无权代理作出选择的权利。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关于相对人是否有权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论。
尽管如此,我方认为在在选择表见代理或是狭义无权代理后,相对人不应再对其他项标准提出主张。
这里的原因在于,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已经存在不公正之处,如果再次允许相对人行使选择权将可能导致更加失衡的局面。
有部分学者认为,无权代理若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且若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被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权衡举证责任的压力,主张表见代理的成立。
然而,针对此种观点,我方持否定态度,理由在于会给相对人造成不利,背离了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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