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资质新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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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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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劳务资质新标准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为一、二级。一级需至少20名初级以上木工,中级和高级技术工人占比不低于50%,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二级要求稍低,至少10名初级以上木工,同样要求中级和高级工人占比不小于50%。过去三年需完成至少两项合格木工作业分包项目。
施工劳务资质新标准是怎样的

一、施工劳务资质新标准是怎样的

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核中,我们可以根据其业务能力和规模分级为一级、二级两类标准。

对于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来说,其员工队伍应有至少20名初级以上的木工,并且需要确保其中中级和高级技术工人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同时所有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证书以保障其安全操作和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级企业相较于一级而言则要求稍低一些,只需具备至少10名初级以上的木工,并在队伍中确立中级和高级工人的比例不小于50%即可。

此外,这两类企业都需保证其作业人员百分之百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才能进行现场作业。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领取资质的企业过去三年内必须成功地完成了两项以上的木工作业分包项目,且所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均应达到合格的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施工劳务资质办理条件

建筑劳务备案资质的办理条件有:

1、企业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的技术负责人1名;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50名。

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劳务资质电子器件申请表格,在系统软件中递交;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文件;

3、公司全新提挡规章;

4、50名技术工人的身份证件(不同地方不一样)、技工资格证书并入录实名登记管理系统为标准;

5、全部人员的个人社保选购推行服务承诺;

6、运营办公场地证实,包括产权年限和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承诺书

8、三类人员:2A、2C,两位特殊工,用以申请办理安许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施工劳务资质新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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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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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施工劳务资质办理流程整理并完善材料,包括缴纳人员社保的材料,可以现在网上开户并完成相关信息申报,然后通过系统生成条形码文件后,带齐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通过审核后,建设部官网会出受理公告,最后即可领取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施工劳务资质办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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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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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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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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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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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资质标准。资质标准;

3)11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700公里;

4)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7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资质标准:1;

5)11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200公里。三,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核电工程、风电。(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备注,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属于总承包资质序列,由高至低分为一级、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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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
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机组累计4台: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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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2。(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二级、、质量员、造价员,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二、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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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一家建筑单位,我主管安全质量,我想就我的工作请教一下劳务分包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是怎么样的?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建筑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建筑企业(下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非主体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其中,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为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为劳务分包。
第四条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活动实行依法监督、统一管理。
第六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称市市场站),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办监管的内容是:
(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
(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分包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市市场站监管的内容是:
(一)核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二)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对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服务。
第二章 分包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对单项分包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企业。其中单项分包合同额在20O万元
以上(含ZOO万元)的工程,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二条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的投标;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需要分包,应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拟分包项目的内容、范围、数量以及发包方式、招标方式等,经核准后方可实施。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出具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
知书;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直接分包的申请,报市招标办备案;
(二)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四)分包企业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达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二)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四)总承包企业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送市招标办备案后,由市招标办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六)分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其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参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一、进场要求
1、营业执照。
2、经过年审的资质证书。
3、安全资格许可证必须是市一级及各区县劳动局颁发的。
4、法人委托书。
5、人员花名册及内容(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
6、施工周期超过30天,必须办理工地出入证(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费用5元/人)
7、进场的工机具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
8、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动火必须到安全组办理动火手续。
9、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现场内禁止吸烟,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系挂好安全带。
10、搞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脚下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
1、发生违章经教育、纠正不整改的单位,总包单位将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停工,严重者将终止合同。
1
2、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管理,自觉出示证件。
二、组织管理
1、进场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相符。
2、经本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系统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不得兼其他职务。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
3、现场体检不合格及经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清退出现场。
4、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不经我项目部批准不得更换,其有事离开现场必须经我项目部施工员批准。
5、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文件收发员、测量人员、试验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部要求,否则每缺人对分包队伍罚款500元/人。
6、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安全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对经常不在现场的人员罚款300元/人,累计受到3次罚款者清退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补足管理人员,素质必须达到工程要求。
7、分包队伍的任何人员必须尊重总包单位、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得无理顶撞。违者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人 次,并对分包队伍处罚500元/次。
8、分包队伍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违反管理程序或规定时间,不服从总包项目管理者,对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处300-1000元/次罚款,累计出现3次将分包队伍驱逐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另换其他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分包队伍施工连续2个月达不到项目部要求或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同样驱逐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
9、 分包队伍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我项目部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人,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人。
10、分包队伍必须依据项目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报项目工程施工部检查备案,否则罚款500元,并勒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齐全。
1
1、分包队伍不得拒收、拒签我项目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否则罚款200元/次。如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1
2、项目部的任何罚款无须分包队伍签字确认,我项目所发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1
3、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项目工程施工部批准,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
4、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及报表。
1
5、任何施工现场布置必须有方案、有计划并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1
6、任何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现场管理
1、所有分包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戴安全帽、并随身携带出入证件。
2、现场内的布置必须经过我项目部审批,所有标牌、标志的张贴悬挂,由项目部根据公司规定制作。
3、 所有分包队伍施工管理人员须着装整洁,头发理顺,注意举止行为。
4、分包队伍对公司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有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否则我项目部拒收。
5、施工现场内严禁任何人使用明火或开小炉灶。违者罚款300元/人。
6、进入施工区域戴好安全帽,并符合规定,违者罚款10元/人次。
7、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小便50元/人 次,大便200元/人次。
8、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有关标牌等,违者罚款50元/人,并负责赔偿损失。
9、现场内严禁乱抛垃圾、烟头、水果皮、废纸等,否则每起罚款50元/人。
10、必须保证所张贴悬挂标牌的完好,标识的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必须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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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带有金钱性质的赌博,酗酒行为,否则对分包队伍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四、施工管理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成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
2、所有分包单位施工前报详细的分项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的每月24日由分包项目经理(队长)报下一个月的月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随时调整总进度计划;
3、所有分包单位在施工前,报相应的各种资质证明一份,(包括:厂家资历一套、安全许可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所有资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施工;
4、所有材料(原材或半成品)进场后,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向分管技术负责人书面报验,并附相应的材质证明资料原件一份(包括各种材质证明、合格证、准用证、材料检验报告、厂家试验报告、厂家评定资料等)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进货检验,合格并作好书面签认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5、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做复试或见证试验的材料和工序,由分包单位取样,但必须在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
6、坚持“方案先行”,分包单位施工前,首先由技术负责人上报具体的施工方案给分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7、分包工程的各工序完成后,分包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分包质检员按照项目资料报验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项目部质检员验收,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8、 所有分包队人员不得直接找监理、甲方、设计报验,所有检验、试验等均由项目总包单位报验监理、甲方、设计;
9、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设计问题,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分管技术负责人反映,由分管负责人与设计、甲方、监理联系,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更改、洽商等,均由项目资料室按照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发给各相关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
五、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队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队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馈到项目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转交安全总监。(其他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列举)
六、质量管理
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点控制在6%以内,依次验收成优率100%;因此各分包单位必须依据此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且报我项目部确认,方可执行。无此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1、任何施工之前分包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并报项目部备案,否则将罚款50—100元/次。
2、项目质量管理原则:分级控制,分段监督,统一申报。即:分包队伍质量控制,项目部质量员进行质量控制。分段监督就是施工操作阶段由分包队伍质量员监督,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的负责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项目部质量员把关验收。统一申报就是由项目部向监理方、甲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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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有资质吗
有的,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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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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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需要资质吗
根据国家在2015年发布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在划分等级和类别,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多达13项的施工劳务资质,而是完成一项资质的申请即可。在最新的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中,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各类的建筑劳务作业,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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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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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吗
根据国家发布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在划分等级和类别,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多达13项的施工劳务资质,而是完成一项资质的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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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设计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那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有哪些呢? 具体而言,有以下原则: 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二,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要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要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 第五,要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七,要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此外,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什么时候公布实施的
[律师回复] 2015年12月30日,总局发布了《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落实《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采取飞行检查、公开曝光等方法,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屡查屡犯的,必须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四、继续认真做好认证检查工作。对后续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随意下放认证检查权限。实施药品GSP是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的基本制度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四个最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药品GSP的要求落实到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什么时候公布实施的
[律师回复] 2015年12月30日,总局发布了《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落实《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采取飞行检查、公开曝光等方法,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屡查屡犯的,必须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四、继续认真做好认证检查工作。对后续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随意下放认证检查权限。实施药品GSP是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的基本制度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四个最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药品GSP的要求落实到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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