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公职人员的工作日长度以及工作频率做出了明确规定:
1.全体公职人员应当保证每日进行八小时的常规工作,整个星期应当保持四十小时的额外工作量;
2.在特定环境或者特殊状况下进行的劳动力投入以及面临特殊情势所需减少工作时间的情况,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劳动作业和出现特殊情形,需要适度压缩工作时间的,也应依照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由于工作性质或者生产运作方式所限,无法施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化工时制度的单位或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其它符合实际的工作模式及作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国务院关于非法集资有什么规定
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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