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身为我国公民,您需要了解,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的是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当然,在有机结构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也存在着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派遣过去的执行公务任务的人员,同样这些人也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些其他人员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务行为的,他们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明确规定:“在本部法律中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此外,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以及依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公务任务的人员,以及依据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二、国企员工能给私企做技术顾问吗?
关于在职员工从事顾问工作方面,若无在劳动合同中有任何特定明确的规定,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二十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实质性的违规行为。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责任,特别是针对涉及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条款。对于需要承担保密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中为他们设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必须额外承诺在劳动者解除或结束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时拨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尽义务的约定,那么根据合约约定,他们应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众所周知,我国所有合法公民均有责任和义务理解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指那些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被派遣至非国有单位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上述人员皆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