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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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公民应了解,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派遣到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这些人员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企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一、国企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身为我国公民,您需要了解,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的是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当然,在有机结构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也存在着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向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派遣过去的执行公务任务的人员,同样这些人也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些其他人员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务行为的,他们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明确规定:“在本部法律中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此外,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以及依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公务任务的人员,以及依据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二、国企员工能给私企做技术顾问吗?

关于在职员工从事顾问工作方面,若无在劳动合同中有任何特定明确的规定,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二十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实质性的违规行为。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责任,特别是针对涉及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条款。对于需要承担保密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中为他们设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必须额外承诺在劳动者解除或结束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时拨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尽义务的约定,那么根据合约约定,他们应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众所周知,我国所有合法公民均有责任和义务理解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指那些在国家级别的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被派遣至非国有单位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上述人员皆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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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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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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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家人是一家国企的员工现在因病去世好像可以有补偿金吧 想问一下北京国企员工去世家属补偿金有哪些
[律师回复] 国企员工因病去世,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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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是对北京国企员工去世家属补偿金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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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员工薪酬是否属实行员工薪酬保密制度
[律师回复] 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不违法,但公司应该向员工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工资标准。
保密工资制指灵活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劳务市场供求状况,并对职工的工资收入实行保密的一种工资制度。避免职工内部相互攀比,减少矛盾。由于工资是由厂方和员工直接协商确定的,双方都能接受,一般都比较满意,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改变员工的工资额能升不能降的弊病。工资水平可以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而升降,促使员工转向紧缺的工种,保持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同时,它也有利于职工在最佳年龄期间取得最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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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某一工种或人员紧缺时,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工资额就上升,反之下降。
③ 企业对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高的职工愿意支付较多的报酬。如果企业不需要该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工时,就可能降级使用或支付较低的报酬。
④员工可以因工资额不符合本人要求而另谋职业,企业也可以另行录用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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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管理人员向下属要好处费1000元是否属于贪污?
[律师回复] 不属于,属于行为,但金额是2000元没有达到构成罪的立案金额,不构成罪。属于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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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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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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