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属于必须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的专属管辖案件。
唯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争议方可适用专属管辖:
首先,涉及不动产权益的纠纷,需由该不动产坐落地点的所属地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有关港口作业中的纠纷,应由纠纷发生所在的港口所在地区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最后,由于继承遗产所触发的诉讼,需由被继承人在死亡之际实际居住处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实施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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