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拆迁安置房交房延迟的问题上,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购房者可依法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的要求。
关于延迟交房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正常的延期交房,即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照预定日期完成交房工作;第二种是非正常延期交房,主要是由于出卖方的经济实力不足、相关政府手续存在违法行为且无法顺利办理等原因,导致出卖方无法按期或短期内完成房屋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期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
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市区动迁房延期交房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