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市铁东区动迁规划
1.规定当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之后方可启动拆迁程序;
2.在公告发布时必须明确时限要求,确保被征收人有足够时间准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是通过被征收人公正、平等的协商选定产生的;
4.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庭院以及空地皆需获得相应补偿;
5.对于评估结果持有异议者,可依法提出复查请求;
6.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自由决策权利;
7.严格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制拆除;
8.对于所有的倾拆行为都应该遵循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强拆行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逼拆”违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迁”,都可以起诉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八级工伤认定的情况来说,其应当得到以下方面的补偿:
首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应按照员工平均薪资水平的11个月进行发放;
其次,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个项目的具体补偿标准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针对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最后,在员工因工伤而必须停止工作并进行休息治疗的这段时间里,其享有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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