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需要什么资料
关于延迟交付房屋的维权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支付的正式发票、所购房屋的相关来源证明文件、定金或首付款收据、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购房款项支付的相关凭证、与资金监管机构进行收款的凭证以及纳税票据等一系列资料。
在城市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交付新居给购买者,那么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则有权依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去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从而采取如撤销合同以及索求赔偿等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延期交房维权需要什么材料
延期交房维权需要的材料有:
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发票、房屋来源证明、定金或首付款收据、银行付款凭证、资金监管收款凭证、纳税票据、催告交房的来往记录、实际损失证明等。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买受人有权根据有效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需要什么资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