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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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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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房二卖”指房地产所有者将同一房屋售予两位购买者,并分别签订合同。若合同符合法律有效性要素,均视为有效。业主因此产生两份合同义务,违约需赔偿。确定权利维护次序需考虑房屋所有权变更、归属及合同日期。恶意买方权益不优先于合法卖家。
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一、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所谓"一房二卖"(注1)乃房地产所有者将同一房屋出售予两位购买者之行为,以及为此房屋与两位购买者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做法。

虽然法律并未绝对禁止一物二卖,也未就此现象理所应当地予以合同效力的否认,只需合同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有效性要素即可视为有效且合法施行。

换句话说,倘若这两份合同并未触犯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条款的话,那么它们均将被认定为有效的合同。

而且,仅仅因为业主早前刚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随后拟立的第二份买卖合同便不意味着必然失效。

因而,这样的情况便会导致业主因"一房二卖"而产生两份必须依约执行的合同义务,若其中任意一份合同无法如期实施,那么这位业主便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若两份买卖合同皆属有效且每位买方都坚决主张依约行事的话,此时应根据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是否顺利完成、房屋归属者是否合法占据房产以及买卖合同出现的确切日期等因素来确定权利维护的优先次序。

但是,对于那些恶意办理上诉手续的买方来说,他们的权益将无法优先于合法拥有并妥善管理该物业的真正卖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所有权

一房二卖的房屋所有权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果出卖人已经与后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房屋所有权归后买受人所有。

二、如果出卖人已经与前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又与其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则房子所有权归前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无权再次将房产出卖。

三、如果出卖人与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如何确定合同效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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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民法对预告登记未作系统规定,特别是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如何并不明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br/>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只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其是否具有预告登记效力并未在民法上得到明确。<br/>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官适用法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作用问题,无论从社会的一般观念还是就实务处理情况来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均有所认识,我们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对预售登记的效力予以承认。<br/>我们认为,买受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是较为特殊的交易,应当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及其性质有所认识。从法条的内容分析,预售登记是预售人的义务。但作为买受人来说,出卖人的义务即为自己的权利,其在交易中对预售合同是否由预售人登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通过预售登记,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该项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br/>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br/>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br/>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br/>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br/>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br/>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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