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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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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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遗失,处理方式因阶段而异。若尚未预售登记,只需终止并废止未遗失部分,重新签合。若已预售且待贷批,需在报上声明原合同作废,三个月后申请注销,再签新合同。总之,合同是重要文件,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买房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

一、买房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

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若在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阶段便不慎遗失了该合同,您仅需将未遗失部分的合同依法终止并废止,进而重新签署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即可;其次,若已经完成预售登记且在等待银行贷款审批过程中遗失了购房合同,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社发布公开声明,宣告原合同失效,满三个月期限之后,再前往负责预售登记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注销原先签订的合同,随后再次签署一份新的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果买房定金合同丢了怎么办

1、购房者的合同丢失没有太大关系。

补办也是很容易的事。

2、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房产部门备案一份,用于办证一份。

买受人合同丢失既不影响办证,也不必担心对方更改。

3、如果买受人丢失合同想要补办,可以找其他合同复印,或者要求开发商重新打印一份签字盖章即可。

因为现在的合同都是网签,在网上也可以查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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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对于开发商,你也就是所谓的预购房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下面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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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
不慎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丢失,倘若您已完成了预售登记手续,可直接联系相关开发商,明确表达您希望申请预售登记注销的意愿。在此过程中,为确保后续事宜的顺利进行,请务必按照规定先于报纸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及细节,建议您向与您签署预售合同的开发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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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欺诈。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开发商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额外支付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比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付20万,银行按揭贷款80万,如果发现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100万及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再支付100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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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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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预售合同丢失怎么办
遗失购房合同时,若未进行预售登记,可废弃剩余合同并签新合同。预售登记完成后且在办理按揭前遗失,需在报纸声明作废,三个月后可注销原合同并签新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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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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