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产纠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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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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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房产纷争中,可采取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寻求第三方权威机构协调;协调无效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仍未解决问题,最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权益。
苏州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苏州房产纠纷怎么办

在房产纷争方面,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四种途径。

首先,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友好和谐的态度自行化解纷争,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请求第三方权威机构介入,以协调的方式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若协调无果,便需要依照相关房地产合同条款的规定,将争议事项提交给事先选定好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处理;然而,仲裁程序依然未能解决问题时,便只能诉诸于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陷入房产纠纷怎么办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

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苏州房产纠纷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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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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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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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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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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