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起诉保险公司从哪些方面入手

最新修订 | 2024-05-2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起诉流程:1.写起诉状,首先将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写清楚,然后列明诉讼请求(自己起诉的目的、要求),最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楚;2.带上起诉状、证据等到当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3.立案后,法院会给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给起诉人送达举证通知,被告的答辩状;4.确定开庭日期后会给你们送达传票,按照传票上的日期去法院参加庭审。
{ArticleTitle}

一、员工起诉保险公司从哪些方面入手

起诉程序详细步骤如下:

首先,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书,内容包括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件的详尽背景与来龙去脉;

其次,携带完整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前往本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成功之后,法院将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同时也会向原告发放相应的举证通知书和被告的答辩状;在确定了开庭日期后,法院将会向各方当事人发送传票,请务必按照传票所示时间准时出席法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员工起诉保险公司胜算大吗

一般是有很大的几率的,投保人告赢保险公司的例子很多,比如:某省份的人身保险纠纷中,105份判决书,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件只有10件,其余95件均为投保人或受益人胜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胜诉率达到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起诉保险公司从哪些方面入手”,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员工起诉保险公司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8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2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0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0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5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0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6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3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保险公司人伤交通费质证从哪些方面入手?
保险公司人伤交通费质证应从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及发票缺失等方面入手。交通事故赔偿中涉及到很多费用,如果伤者家属因为陪护发生交通费用,要拿出凭证才能主张。作为保险公司,有权质证,要求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报销凭证。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回避制度从哪三方面入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通过维护裁判者的中立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
第一道防线”。然而,当前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的研究仅停留在制度文本层面,而实践中,这一制度又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保障当事人回避申请权是完善回避制度的前提回避制度赋予了当事人请求权,但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状况堪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
一,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权利观念淡薄。在法律知识未能深入普及的状况下,我们无法奢望普通民众能够准确理解何谓“回避”,以及如何恰当行使申请权。其
二,当事人对回避事由的获知途径不畅通。现行回避制度是“有因”的、附条件的回避。依照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基于某些理由提出的回避申请甚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一规定无疑建立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回避对象具有上述情节的前提下,而事实上,当事人很难知晓法官是否具有法定回避事由,尤其在法官相关个人信息非公开化的情况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回避申请权的具体实施:

一,完善回避申请权告知制度。以中级人民民事诉讼为例,目前对回避的告知主要有两种方式,二者分别在不同时期适用。一是开庭之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二是开庭时法庭向当事人宣布其享有回避申请权,并询问是否申请,记录在卷。但是,《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所载入的关于回避的内容非常有限,而开庭前的询问也显得程式化,没有对回避和回避理由及其他重要内容予以阐释。笔者认为,在告知的具体做法上应当细致化。另外,不开庭情况下的回避告知在法律和实务中都是空白。事实上,不开庭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二审迳行审理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而这两种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二审是终审程序,其判决为生效判决,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但是,迳行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因不与当事人构成直接对话关系,因此忽略了回避告知事宜。笔者建议,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后,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名单、回避理由说明以及申请权行使方式。

二,充分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应当具有释明义务,以缓解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法律解释具有多层次性,此处所使用的法律解释仅指语义解释。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行使回避申请权时,应当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进行必要解释,告知何谓“回避”以及其对象和理由,应当如何恰当行使此项权利,以及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救济等重要内容,以便于当事人准确把握是否申请。在多数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境况下,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回避权不至于虚置。

三,疏通信息获取渠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悉法官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是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除非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生活范围有所重合。笔者认为,回避申请权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否则权利的实现势必落空。因此,
首先要处理当事人知情权与法官隐私权的冲突,有必要适度牺牲法官隐私权成全当事人知情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知晓这些事由,可能就不会提出回避申请,倘遇该法官得以继续审理,当事人将面临不公正审判的危险。因此,建立必要的监督和惩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回避事由的确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确定回避事由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利害关系”的范围界定。“利害关系”具体指代的是一种什么关系,精神上的某种关联性,还是物质上的某种利益联系,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对此,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利害关系”的实质应当是可能导致法官袒护一方当事人,其界定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立法应当尽量量化其认定标准,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如法国与日本两国对“利害关系”的界定非常细致。这种具体化的规定增强了回避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认定标准的量化。如何认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笔者认为,
首先,所谓“公正处理”,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当事人对诉讼不外乎存在两种预期:一是要求得到公正的诉讼结果,二是要求取得这种结果的过程也是公正的。不论哪种诉讼,当事人都期望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公正公平的,而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障。因此,判断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仅应当从实体出发,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程序的公正。
其次,如何把握“可能影响”的尺度。笔者认为,回避虽然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受到非歧视性对待,但目前在制度上只是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权而已,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请求,最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完善回避制度应从三方面入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完善回避制度应从三方面入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通过维护裁判者的中立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
第一道防线”。然而,当前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的研究仅停留在制度文本层面,而实践中,这一制度又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保障当事人回避申请权是完善回避制度的前提回避制度赋予了当事人请求权,但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状况堪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
一,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权利观念淡薄。在法律知识未能深入普及的状况下,我们无法奢望普通民众能够准确理解何谓“回避”,以及如何恰当行使申请权。其
二,当事人对回避事由的获知途径不畅通。现行回避制度是“有因”的、附条件的回避。依照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基于某些理由提出的回避申请甚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一规定无疑建立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回避对象具有上述情节的前提下,而事实上,当事人很难知晓法官是否具有法定回避事由,尤其在法官相关个人信息非公开化的情况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回避申请权的具体实施:

一,完善回避申请权告知制度。以中级人民民事诉讼为例,目前对回避的告知主要有两种方式,二者分别在不同时期适用。一是开庭之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二是开庭时法庭向当事人宣布其享有回避申请权,并询问是否申请,记录在卷。但是,《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所载入的关于回避的内容非常有限,而开庭前的询问也显得程式化,没有对回避和回避理由及其他重要内容予以阐释。笔者认为,在告知的具体做法上应当细致化。另外,不开庭情况下的回避告知在法律和实务中都是空白。事实上,不开庭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二审迳行审理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而这两种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二审是终审程序,其判决为生效判决,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但是,迳行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因不与当事人构成直接对话关系,因此忽略了回避告知事宜。笔者建议,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后,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名单、回避理由说明以及申请权行使方式。

二,充分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应当具有释明义务,以缓解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法律解释具有多层次性,此处所使用的法律解释仅指语义解释。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行使回避申请权时,应当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进行必要解释,告知何谓“回避”以及其对象和理由,应当如何恰当行使此项权利,以及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救济等重要内容,以便于当事人准确把握是否申请。在多数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境况下,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回避权不至于虚置。

三,疏通信息获取渠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悉法官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是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除非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生活范围有所重合。笔者认为,回避申请权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否则权利的实现势必落空。因此,
首先要处理当事人知情权与法官隐私权的冲突,有必要适度牺牲法官隐私权成全当事人知情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知晓这些事由,可能就不会提出回避申请,倘遇该法官得以继续审理,当事人将面临不公正审判的危险。因此,建立必要的监督和惩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回避事由的确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确定回避事由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利害关系”的范围界定。“利害关系”具体指代的是一种什么关系,精神上的某种关联性,还是物质上的某种利益联系,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对此,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利害关系”的实质应当是可能导致法官袒护一方当事人,其界定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立法应当尽量量化其认定标准,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如法国与日本两国对“利害关系”的界定非常细致。这种具体化的规定增强了回避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认定标准的量化。如何认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笔者认为,
首先,所谓“公正处理”,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当事人对诉讼不外乎存在两种预期:一是要求得到公正的诉讼结果,二是要求取得这种结果的过程也是公正的。不论哪种诉讼,当事人都期望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公正公平的,而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障。因此,判断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仅应当从实体出发,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程序的公正。
其次,如何把握“可能影响”的尺度。笔者认为,回避虽然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受到非歧视性对待,但目前在制度上只是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权而已,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请求,最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审查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合同审查可以从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和合同内容的审查方面入手,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若是依旧不知道合同审查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员工入职单位从什么时候开始给员工交劳动保险?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贿罪证据认定从哪些方面入手?
行贿罪证据认定可以从受贿嫌疑人供述、行贿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方面入手,由于行贿和受贿犯罪是统一的,受贿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侦办行贿案件,收集证据的最有利材料。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其行贿的数额、地点时间及方式等,形成证据链。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受贿罪如何取证,从哪些方面入手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庭上自我辩护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法庭上自我辩护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的大小;有无进行赔偿、有无退赃、有无取得谅解书;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有无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劣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哪些人员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了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其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生产经营者除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外,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组织对上述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这也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身体状况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适宜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因此在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歧视患有疾病的从业人员,更不得以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人员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借口,辞退职工。对于患有上述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只限定在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其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如从事行政工作,管理工作、保安、技工、收银员等等。对此类职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排其转岗,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保险理赔 > 员工起诉保险公司从哪些方面入手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