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于提起诉讼之时,若同时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出指控,则可将此二者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原告仅对肇事方提出诉讼请求,而未提及保险公司之名,则法院有职责向原告进行详尽说明,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此外,保险公司亦有权自行申请成为此次审判中的第三人。但若经过法院向原告充分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未能追加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并未主动申请成为第三人,那么法院便应依据职权,强制性地将保险公司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再者,若原告仅针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由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需根据肇事方的责任情况予以明确界定,并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与肇事方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同样需要向原告详细解释为何需要追加肇事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或者由肇事方主动申请成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最后,如果经过法院向原告充分说明之后,原告仍然未能追加肇事方,或者肇事方也没有主动申请成为第三方参与诉讼,那么法院就必须依据职权,强制性地将肇事方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就死亡赔偿金而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被起诉怎么追加起诉保险”,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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