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受保险公司拒赔之困境,被保险人仍有权利选择透过仲裁途径寻求解决之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规则,被保险人可向所在保险公司递交正式的索赔请求书。若保险公司依然坚持不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或赔偿数额未能与被保险人达成共识,那么被保险人便有权力向其所处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或是仲裁机构致以裁决申诉。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之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提供证据及进行辩护的权利,而仲裁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小型货车保险与运营为由拒赔如何维权
如遇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的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直接拨打客服电话或消费者投诉专线向相关保险公司反映;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向监管部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因此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无论为自己还是不特定他人从事运输行为,行驶证都不需要登记为“营运”。
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为自带车送货,其购买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但刘某某购买该车辆拉货是按货车正常用途使用而非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其主观上无法明确区分“营运”或“非营运”。
相反,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明知该类货车一般用于经营性运输,投保时应询问该车的具体用途,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投保时尽到了询问告知义务,也未举证证明明确告知刘某某该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必须变更行驶证为“营运”并投保营运险,其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被保险人投保,发生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原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型货车保险不理赔如何申请仲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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