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以欺骗名义骗写借条法院支持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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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借款人因受欺诈而签署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借条的效力。因为此借条并非借款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根据法律法规,此类借款合同无效。若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借款合同必须真实反映各方真实意愿,而欺诈手段构建的合同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常被判定为无效。
如果对方以欺骗名义骗写借条法院支持吗?

一、如果对方以欺骗名义骗写借条法院支持吗?

借款人以欺瞒之名对您经由欺骗手段而完成的借款合同进行起诉,人民法院一般将不予以支持。

究其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借款合同其实并不符合您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该借款合同一般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

假如有人在故意欺骗或蒙蔽您,迫使您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那么该份合同便失去了其有效性,即它仅为欺诈行为的产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当然,若是在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您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合同。

其背后的理由非常简单明了,借款合同本身就是用以证明各方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文件,因此必须真实地反应出当时所有参与方的真实心情与意愿。

然而,对于那些通过欺骗手段构建的借款合同来说,实际上并未反映出借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合同时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如果对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对方出轨离婚财应当是均等分割,但是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对方以欺骗名义骗写借条法院支持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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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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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一定要要选择自己百分百信任的人员(最好是直系亲属),以避免信用风险。
在以他人名义购房前,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以下几点:
1.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房产的权属归实际购房人所有,房款由实际购房人支付;
2.名义购房人不配合办理交付或日后的过户手续,或将房子权属占为己有、将房子擅自处分、因个人债务等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或处置的,实际购买人有权根据情况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损失以违约金的形式预先固定下来,比如人民币多少万元整;
3.要让名义购房人的配偶知晓并确认以对方名义购房的事实,避免对方配偶到时候主张所购的住宅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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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应当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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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协议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借名买房的协议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存在的背景
1、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3、为逃避债务,或夫妻一方对配偶隐瞒购房。
等等。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笼统地讲,是有效还是无效,要根据不同的借名购房情形,来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成本价房等对购房人资格有要求严格的情形,由于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为了达到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必须通过借用别人(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名义来购买房屋。此情形属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相互串通,骗取有关单位以达到实际购房人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就值得斟酌,因为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是通过欺骗有关单位协助实际购房人购买房产,这违背了对于购买以上房产的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要求。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用有贷款资格的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为达到实际购房人的其他目的而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的。
借名购房协议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在《物权法》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签名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要求有债权人及债务人或单位双方签字。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借条注意事项:
1、借贷手续要全
2、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还钱索回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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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如何解除代持协议
实质股东终止代持协议的方式主要有:友好协商解除,明确权益和义务,签订书面协议;依法解除,需审查法定事由;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决策程序;任意解除权,但可能需赔偿损失。实际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章程决定,并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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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借名买房合同法律支持吗?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借名购房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如系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最终合同无效的风险。
2、非产权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义签订售房协议,构成隐名代理,买方以受欺诈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被支持。故买方对房屋产权人身份审查的义务在签约前就应完成,并不应受中介方承诺或担保的影响。
3、借名购房必然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不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甚至连向借名人主张过户的权利都会丧失,即双方只有单纯的金钱借贷或垫付的债权关系。
4、经开发商同意,从亲友手中购买转售商品房,即使实际交款并入住,但产权人未变更,亦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资证明,就会存在某现实案例中的风险:即便是兄妹,交了钱,不过是双方还没选房没签合同或是替人垫付;住了房,不过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三、被借名人借名人腾房怎么办呢?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如果查明确实是借名买房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借名人擅自出卖房屋怎么办呢?
被借名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
在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五、如何降低“借名买房”风险
鉴于借名买房的诸多风险,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1、借名买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
3、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4、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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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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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9月5日,貂持吕布出具的借条诉至,请求判令吕布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貂蝉借款50万元,借款人吕布签字。吕布辩称其没有向貂蝉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吕布提出分手时,貂蝉要求吕布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吕布无力支付,便为貂蝉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貂蝉与吕布系情人关系,貂蝉也未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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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貂蝉主张与吕布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貂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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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或者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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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写。为避免补写的借条无效,补写借条时宜将下列内容写入借条中:
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2、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3、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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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可以吗,借用他人名义买房风险
[律师回复]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的做法。在高房价时代,这种做法屡见不鲜,如有些人会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折扣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但是这样的关系很容易混淆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并且产生很多法律风险。
一、名义产权人反悔名义产权人反悔的话,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二、银行贷款合同解除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这样我们也就无法取得贷款,购买房屋就存在问题。
三、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过户产生的税费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五、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如果名义产权人偷偷的出售该房产,购买(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此房产,真正出资购房人可能以后无法追回此房产。因此,法律不提倡这种违法的借用关系,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冒险的事情,此类纠纷也随着房产新政的出台而有所增加,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尽量不要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更容易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具体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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