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父母在拆迁中所获得的房产,严格来说并不符合民法典中定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为这些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父母而非子媳双方。
这是由于拆迁所涉及的原房邸原本就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因此,相对应的拆迁安置赔偿自然也理所应当地受其管辖。
然而,如果拆迁赔偿是依全家人口数量作为依据来计算的,并且夫妻二人都位列赔偿范围之内,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夫妇俩对拆迁取得的房产也具有一定的权益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对父母的拆迁房性质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将其分为四类进行论述:
首先,被拆迁人和安置人仅限于父母本人,而子女及其配偶并不包括在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拆迁的原始源头出自于父母,综上所述,尽管子女及其配偶并非原始的被拆迁者或被安置者,但是在计算拆迁赔偿权益时,却未能充分顾及其权利。
具体的话,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若拆迁所得房产在父母亲名下进行了登记,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子女或其配偶的影响。
(2)倘若经过拆迁而得的房产是在子女结婚前即在其名下进行过登记,那么此部分房产毋庸置疑地视为子女的私人婚前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只要拆迁所得房产是在子女婚后勤劳筹集资金购买或者尚未在其名下进行登记,且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着明确的单方赠予协议,这时,该房产便可定性为子女的个人私财,完全与配偶脱离干系。
(4)最后一种情况是,无论是否存在赠予协议,若是拆迁所得房产在子女成婚后仍是以BLM名下购得,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明确的单方面赠予协议,这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因为该房产极易被认定为子女以及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被拆迁人除了父母之外,他们的子女以及其配偶被同时纳入了被拆迁者或被安置者之列,而在这种状况下,由于计算拆迁赔偿权益时已经充分考量了子女及子女配偶的权益,因此在经过拆迁所得的新住所的所有权归属上,无论是登记在任何一人,还是多人的名下,都属于整个家庭的公有财产,而绝非个人私有的。
若要准确无误地分隔出每一份产权,那么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以分家析产的名义提起诉讼,并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书来进行准确的确定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父母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的拆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父母的财产。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就是父母的财产,所以拆迁的安置补偿当然也是父母的财产。
当然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家庭成员人数进行的,夫妻二人也在补偿范围内的,那么夫妻双方对拆迁房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拆迁后给的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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