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辞退补偿金不给怎么办
如若用人单位无缘无故的解雇了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应当支付给您赔偿金。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未对您支付赔偿金的话,您便有权提出劳动仲裁。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言简意赅地说,便是用人单位辞退或开除劳动者),具体分为三种情况。您可对比自身状况,属哪种情况。倘若因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您未能收到他们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款或赔偿金,您可在接下来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仅列举几项常见的情况供参考:
首先,当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时(无需理由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假定您并未有过失且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39条所描述的情形,此情况即视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87条所述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您之前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薪酬,乘以2再乘以您的服务年限(即所谓的2N公式);
其次,若因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进行劳动关系解除且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要求,此时则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便需支付等同于您之前工资的一个月的金额(即N公式)。如果之前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终止劳动关系的话,还需要再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即N+1公式)。
最后,假设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中所规定的情况中,虽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却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提前通知。但是,为了确保公正,用人单位仍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同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辞退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辞退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辞退补偿金不给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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