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何比例分配
(1)国家级政府机关用地:
用以冠名各级国家政权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法院与检察院所需土地之统称;
(2)军队专用用地:
涵盖各类战争机构及相关活动设施的必要用地;
(3)城市基建用地:
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系统,供电电网,通讯网络,燃气管网,热力供热系统,道路、桥梁、涵洞,以及市内公共涵洞等各项城建设施的用地范围;
(4)城市社会公益性用地:
囊括有各类教育机构,医疗保健场所,体育运动场地,图书馆,文化中心,青少年宫,幼稚园,防疫站点,影剧院等等城市基础服务设施的土地负荷;
(5)享受国家特殊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民生项目用地:
特指国家为促进其发展而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等领域的项目用地,亦包括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体系建设工程用地,还包括水库,堤坝,农耕灌溉工程,江河流域治理工程,抗洪减灾工程等水利环保项目的用地需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是什么
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征收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何比例分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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