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最新修订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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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按照原承包关系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依法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村民应遵守这一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一、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在承包期限内,作为发包方的乡村组织或团体是无权收回农民所承包的耕地或是草地的权益的。若在承包期间,承包者全家迁往小城镇落户并愿意继续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保持原状;但若是全家迁移至设立了行政管理区域的城市,转变为非农业户口身份的话,承包者需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将原来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给发包方管理;否则,发包方有权利依据相关法规强制性地回收已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村民朋友们务必遵守这一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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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决定是否交还土地,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合理经济补偿。但同一承包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具体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合同结束后,若一方拒绝终止,承包经营权保留给原承租者。期满后,承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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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不可以调整土地
[律师回复] 1、在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需要与村委会协商实施。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6、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7、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8、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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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决定是否交还土地,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合理经济补偿。但同一承包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具体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合同结束后,若一方拒绝终止,承包经营权保留给原承租者。期满后,承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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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你好,我外甥的口粮地一直在我家,12年考上大学,户口迀出,人在上学,16年毕业。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村委把我外甥的口粮田做为叫行地,把二亩地给我记往来帐每年1200元,直到去年清陈欠才知道,让我交这钱。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五条,承包期内,不得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我与村委会论理,村委不讲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承包户合法利益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四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以上就是关于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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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间可以调整吗?
土地承包期间一般不可以对土地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户董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对土地承包期间可以调整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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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你好,因为我在老家有很多空闲的土地最近大队要进行承包,但是我想咨询一下调整收回承包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调整收回承包土地纠纷的解决很简单的,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二、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解决民事纠纷
1、自力救济
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包括: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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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内承包私人整栋出租屋后再出租,出租价格有承包方调动,合不合法
[律师回复] 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分别。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限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肯定比例计量,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限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第二,所承受的风险分别,前者的风险主要是出包方承受,承包方仅按合同对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产品结构进行日常经营,对于能否按即定合同目标完成,仅对承包人本人报酬(包括日常薪水所得和年终按合同所得)的影响,予以相应的全部所得和部分所得,而由此完不成任务所承受的风险由出包方承受。对后者其风险就由承租方来承受,因为对出租方的资产必须是保值或增值,而在经营期间达不到预定目标,抑或是亏损和赢利都隶属承租方的。即使与出租方按比例分享所得,于出租方而言损失都相当小,而固定分利于出租方无任何风险;
第三,承包方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工人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承租赁经营中两权分散的程度更彻底,公司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公司组织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工人的录取和解职权等,而且还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解决变换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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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专业承包会如何调整
鉴于新资质标准已取消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为加强过渡期内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国家、江苏省已取消资质的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招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可以设置与专业工程相适应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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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对于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二、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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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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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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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可以调整土地吗
在农业承包经营期间,通常不得调整土地。但为保障承包户权益,根据法规,如遇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受损、农户家庭人口减少等特殊情况,可适度调整耕地和草地。若合同中有禁止调整条款,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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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工伤待遇调整都调整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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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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