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办理几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资格获得三次取保候审的机会。
这项权力不仅赋予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同样授予了法院。
取保候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经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规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因此,从理论上讲,每名被告人均有可能申请三次取保候审,只需分别向上述三个不同的司法机关提交申请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可以出本市吗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违反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可以办理几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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