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能否评价为前科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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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犯罪虽有“前科”记录,但不构成“累犯”,因我国法律规定过失及未满18岁犯罪不适用累犯标准。要成累犯需满足:两阶段均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均故意犯罪;前次犯罪结束或获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前次犯罪时已成年(满18岁)。
未成年犯罪能否评价为前科

一、未成年犯罪能否评价为前科

此外,未成年时期所犯之罪虽然会留下记录称之为「前科」,但却不构成「累犯」,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对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犯罪者均不适用于累犯的认定标准。

然而,要成为累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須在前后两个阶段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处罚

其次,两起犯罪行为皆为故意为之;

再次,前一次犯罪平台期结束后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新的罪行;

最后,前一次的犯罪行为在实施時必须已成年即达到十八周岁。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未成年犯罪要怎么处罚

未成年犯罪的,首先需要确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成年犯罪能否评价为前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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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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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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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4)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9.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3)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9.4 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9.5 公司按本条9.1项第2)、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9.6 员工未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1) 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或 (2) 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的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或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第11条 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12条:离职手续
  12.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12.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12.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1)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2)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3)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第13条 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职工登记表》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第14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邮资预付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员工: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15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6条 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公司: 员工: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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