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传唤或者拘传的行为,其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涉及到案件特别严重或者情况极其复杂的情况,则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严格的措施,此时,传唤或拘传的持续时间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在执行出庭受审任务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如果须要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人,除非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必须在执行二十四小时之后,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4.假如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且期满仍不能终结,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