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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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断非法用工时,主要考虑两类:无营业执照且用工行为不合法的组织,以及雇佣未成年人的合法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将受到警告和整改要求,造成劳动者损害的需赔偿。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将受警告、改正和罚款。劳动安全卫生不达标或未提供防护用品的,将受整改和罚款,严重者可被勒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一、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在判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行为时,主要依据为以下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指那些没有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并且其单位所执行的用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类则是指那些已经依法设立的单位,但却雇佣了未成年人进行工作的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此发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若因此给劳动者带来了损害,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也将对此发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还可处以罚款。

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以及劳动卫生条件,如果其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劳动保护设施,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者,还可能会被提请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勒令其停产整顿;

对于那些对事故隐患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从而给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其责任人员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二、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有什么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用工如何认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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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意义上使得他们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 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申请认领。 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由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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