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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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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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主欠款欲以房产抵债,但债权人受限购制约,可尝试以下方法:1.提供有效担保。2.获取债权人书面同意。3.向法院提交附债权人谅解书的解除限高令申请。履行义务后,也需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特殊情况如生产经营需购买高档设备,也需向法院申请。
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一、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

1.为被执行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倘若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然而却能够找到一位具有充分信誉及可靠保障能力的担保人,经由法院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共同许可,若在规定时限之内,被执行人依然无法履行义务,则由担保人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2.申请执行人的许可与同意:

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其应尽之职责,必须得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批准,对法院表达出清晰而明了的态度。

3.向法院提交申请:

尽管如此,被执行人仍处于限制消费期内,因此需自行撰写一份解除限高令的申请文件,同时附上执行人的谅解书以及同意书,将这些材料一并递交至法院法官手中。

待法院审核通过后,便可成功解除限高令

4.在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申请解除:

当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后,法院的执行程序亦随之结束。

然而,若未及时申请解除,则可能导致限高令未能及时解除。

因此,被执行人仍需向法院提交解除限高令的申请,待法院做出解除决定后,将通知相关协助执行机构,以公告形式解除限高令。

5.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

限高令主要针对的是非生产经营性个人的高消费行为,如因生产经营所需购买高档设备等情形,则不受限高令的约束。

但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详细阐述购买物品及其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对方没钱欠钱不还怎么办

1、首先可以和对方合理协商,如果对方仍旧不还,那么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2、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

3、若该债务人已下落不明,则在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4、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此时仍可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方没钱还用房抵债但是我限购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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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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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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