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害国际税收竞争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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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政府追求优质公共产品和收入最大化的诉求,与纳税人的心理冲突。这种竞争体现于宏观的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博弈和微观的纳税人经济行为。内容多元化,涉及减税和避税。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国内、国际税法及跨国经济活动。
什么是有害国际税收竞争

一、什么是有害国际税收竞争

在深入剖析国际税收竞争这一法律现象时,我们可以发现它实际上是由各国政府在竭尽全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的同时力求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诉求,与纳税人"搭便车"心理相互交织的矛盾斗争。

这种竞争体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参与者的双重身份。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参与者是各个主权国家,它们之间的角逐构成了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博弈。

然而,国家的税收行为往往需要借助纳税人来实施,国家的行为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而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反过来又会对税收竞争的实际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参与者呈现出两个层次:

一方面是宏观层面的参与者,包括母国、东道国和第三方国家;

另一方面则是微观层面的参与者,即跨国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

其次,竞争内容的多元化。

由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使得竞争内容呈现出复杂的混合特性。

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关系不仅涵盖了宏观层面参与者之间的减税竞争法律关系,还包括了微观层面参与者与宏观层面参与者之间的避税法律关系。

最后,竞争关系的错综复杂性。

国际税收竞争牵涉到了国内税法中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关系、跨国纳税人与东道国税务部门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同时还伴随着因投资、贸易等各类经济活动引发的错综复杂且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什么是有效的合同

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有害国际税收竞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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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退税流程优化措施研究如下: 首先,企业获得外贸经营资质批准及工商营业执照后,需在30日内完成退税注册登记。 其次,企业领取退税登记表后,应仔细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则予以受理。 若证书遗失或损坏,企业可申请补发。 最后,若企业经营情况或政策环境发生变化,需及时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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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刚看到中国游客买东西时在英国受到了不法的对待,想要了解一下中国国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我亲戚和人家打官司,要竞争走法律的程序,想了解点竞争法了,想知道中国国际反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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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国际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都有啥,我朋友最近在反对不正当竞争而努力
[律师回复]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大发展,互联网的触角已经从简单的数据传输扩展到生活领域再到生产运营和经济领域,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消费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传播工具。而其虚拟、快速、无界限等特性,缩短了信息传播时间,扩大了传播范围,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使得人们能即刻搜索到所需信息,进行经济交易,甚至是无国界的全球网络经济贸易,这就促使一个新的经济业态产生,即网络经济,可见,网络经济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推动和加速了交易的完成。但是,一方面网络经济使得全球各地经济合作与竞争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深刻改变着消费者与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网络也成为商家竞争的新战场,其竞争行为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如建立服务器、设立网站、注册域名等,给市场带来新的压力,甚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网络掩护,游走法律边缘,逃避法律制裁,钻法律漏洞,给网络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给市场竞争带来潜在风险,这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不设防性和法律控制缺失性有很大关系。
以上是国际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公司与别的公司因为有一些关于同行的不正当的竞争,请问不正当竞争 实际损害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就是《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十条到底三十二条: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
3、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对不正当竞争 实际损害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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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完全竞争市场:1、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2、厂商进出行业完全自由。垄断竞争市场:1、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厂商。2、这个行业是可以自由进入的。3、每一个厂商生产特征相互区别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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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企业被同行用不正当手段威胁,他想知道对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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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的危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 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你好,昨天跟我朋友聊天的时候,两个人产生了分歧,然后想咨询一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标准是啥?
[律师回复]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可以通过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执法机关主导的行政程序实现。司法程序对于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判决,以至上诉、执行,均有完备的时限规定,一般来说经过的期限较长。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真假开心网”一案,历时2年,“开心网”虽然取得了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但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上,山寨开心网以不正当手段阻碍抑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在IPO上占得先机,成为“全球社交网站上市第一股”。司法有限的赔偿额对受害企业来讲只是“赢了官司输掉市场”。
  行政救济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而在行政罚则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式规定对仿冒行为、商业贿赂、限制交易、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监督检查机关不会逾越行政处罚法而径行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投诉或监察企业实施处罚。结果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诸于行政救济,基本上是行不通的,而且实践中工商等监督检查机关作为的范围也仅限于对相关企业的约谈、行政告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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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有哪些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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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以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记帐凭证或者在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都是逃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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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的危害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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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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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影响我国的,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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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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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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