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有害国际税收竞争
在深入剖析国际税收竞争这一法律现象时,我们可以发现它实际上是由各国政府在竭尽全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的同时力求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诉求,与纳税人"搭便车"心理相互交织的矛盾斗争。
这种竞争体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参与者的双重身份。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参与者是各个主权国家,它们之间的角逐构成了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博弈。
然而,国家的税收行为往往需要借助纳税人来实施,国家的行为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而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反过来又会对税收竞争的实际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参与者呈现出两个层次:
一方面是宏观层面的参与者,包括母国、东道国和第三方国家;
另一方面则是微观层面的参与者,即跨国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
其次,竞争内容的多元化。
由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使得竞争内容呈现出复杂的混合特性。
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关系不仅涵盖了宏观层面参与者之间的减税竞争法律关系,还包括了微观层面参与者与宏观层面参与者之间的避税法律关系。
最后,竞争关系的错综复杂性。
国际税收竞争牵涉到了国内税法中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关系、跨国纳税人与东道国税务部门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同时还伴随着因投资、贸易等各类经济活动引发的错综复杂且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什么是有效的合同
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有害国际税收竞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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