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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言,通常情况下,他们仅能够针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发起诉讼请求,只有当多个行政诉讼行为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以及其他特殊情形时,才可以同时对这些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明确,在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时提出两个或以上的行政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是一种非常例外的行政诉讼制度设置。
二、两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指定管辖的机关是什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个行政行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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